《安全生产法》第193条规定,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,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,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。
迟报、谎报、瞒报或漏报事故,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、罚款直至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,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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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,确保信息畅通、响应及时,保障事故调查处理顺利进行。
《安全生产法》第193条规定,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,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,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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